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2月,有1個通用機場獲頒B類使用許可證,1個通用機場完成首飛,3個通用機場選址獲批/確定,1個通用機場飛行區通過竣工驗收,民航局明確<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11條事項。(注:以下統計信息以公布時間為準)
1獲頒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完成首飛
橫店通用機場獲頒使用許可證 順利完成首飛
2月1日下午13點18分,伴隨著陣陣轟鳴聲,從杭州千島湖飛來的兩架塞斯納206和一架塞斯納172飛機,緩緩地平穩落地,這是在橫店通用機場降落的首批飛機。
橫店通用機場于2012年啟動建設,也是金華地區的第二個機場,歷時5年,于2017年12月取得了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頒發的機場使用許可證。
中山三角機場獲頒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
2月11日,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為中山三角機場頒發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機場地址為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節民村;機場類型為跑道型機場(兼表面直升機場);機場類別為B類;機場運營人為中山雄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2 選址獲批/確定
山西省運城市芮城通用機場場址獲批
近日,芮城通用機場場址正式獲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正式批復,將盡快辦理前期手續開工建設。項目一期建成后能夠滿足短途運輸、觀光旅游、森林防火、噴灑農藥、航測航拍、無人機訓練、飛行培訓等基本需求。
河北邱縣通用機場確定潘官寨場址作為建設場址
近日,華北局組織召開了邱縣通用機場選址報告評審會。經研究討論,同意將潘官寨場址作為邱縣通用機場的建設場址。建的邱縣通用機場類別為A2級,飛行區等級指標2B,跑道1200×23米,擬運行最大機型為運12E。
湖北竹山通用機場選址初步確定溢水鎮周家溝
2月6日,湖北十堰市竹山縣召開通用機場規劃選址比選方案匯報會。經討論,認為溢水鎮周家溝場址交通區位優,配套設施建設投入小,初步確定項目選址溢水鎮周家溝。
3 竣工驗收
河北滄州中捷通用機場飛行區通過竣工驗收
1月30日,河北滄州中捷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組織各參建單位對中捷通用機場飛行區工程進行了驗收。中捷通用機場是中捷通航產業園的核心工程,是國務院權限下放后河北省發改委核準的第一家A1類通用機場。
4 其他
安徽肥西、肥東兩大通用機場2019年將同步開工
2019年下半年,肥西和肥東兩個通用機場項目有望同步開工建設。記合肥市肥西通用機場及肥東通用機場項目前期工作即將進入招標階段,計劃分別按A1級、A2級申報。
山東海若通航正式收購德州平原機場
2018年2月5日,海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對德州平原機場的收購并入駐機場。德州平原機場已于2017年7月份取得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目前已具備正式運營資格及使用條件。
平原通用機場占地面積450畝,跑道長1000米、寬30米,停機坪15000平方米,辦公、機場、生活設施齊全的全封閉式機場。
民航局明確<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11條事項
2月2日,民航局機場司發布《關于實施<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結合近期民航局通用航空監管專項督查及問題整改工作要求,就11條事項進行了說明,值得關注。
內容詳情: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關于“民用機場”的定義,《辦法》所稱機場包括跑道型機場、表面直升機場、高架直升機場、船上直升機場、直升機水上平臺、滑翔機場、水上機場、有人操縱氣球施放場以及其他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劃定區域。
本《辦法》不適用于臨時性起降場地。臨時性起降場地是指:
只實行目視運行規則,每年連續運行或計劃連續運行低于60天且每天運行不超過20個架次的起降場地;或只實行目視運行規則,運行或計劃運行低于1年,且任意1周內運行或計劃運行時間不超過3天,以及每天運行不超過10個架次的起降場地。
二、按照《辦法》第三條“商業載客飛行”定義,當前通用航空短途運輸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空中游覽飛行(含娛樂性質的體驗飛行)等均屬商業載客飛行,不包括醫療救護飛行、訓練飛行以及其他作業飛行。
三、《辦法》第四條所稱“新建通用機場”是指擬開展建設的通用機場,不包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的通用機場和以軍方批復的“臨時起降點”名義事實存在的通用機場。
四、《辦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咨詢、設計等相關資質的機構”一般是指獲得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民航專業甲級、乙級或丙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機構,或獲得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頒發的民航專業工程設計甲級或乙級企業資質以及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機構。
五、《辦法》第十二條所設定各項條件主要針對通用機場對公眾開放的設施或業務,不適用于不對公眾開放部分。
六、《辦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定期載客運行業務”是指根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開展定期航班載客運行的業務。
七、《辦法》附錄一可在第3.2節第1條增加一項“p)基準代碼”,填寫機場各區域的飛行區指標。
八、《辦法》附錄五中的《B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告知承諾書)》以附后的表格代替。
九、《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CCAR-139)正在修訂,擬剝離通用機場管理內容,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和《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已列入2018年民航局立法工作安排。開展規章修改工作的同時,為了貫徹“國辦發〔2016〕38號文”要求,請各單位遵照《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執行。
十、《關于進一步明確機場凈空管理有關責任的通知》(局發明電〔2014〕1302號)中各項要求僅針對運輸機場,不適用于通用機場。
十一、各管理局對通用機場行業監管均應統一到《辦法》上來,《辦法》發布前各自制定的通用機場建設、使用許可或安全運行等管理文件均應予以廢止,《辦法》發布后制定實施細則的,也不得在《辦法》規定外增設管理要求,已增設管理要求的應予以取消。